浙江在线-普陀新闻网12月20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俞怡至 通讯员 顾尚友)“真是太感谢了!没想到我艰难维权近一年一直没解决的问题,到你们这里,2天就帮我解决了。”拿到调解协议书后的王某,感激之情难以言表。
近日,四川籍船员王某来到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法律援助窗口申请法律援助。经了解,王某于去年5月6日受雇于我区一家远洋渔业公司做船员,并随该公司一艘远洋渔船出海远洋作业。同年7月19日,船只在秘鲁附近海域作业时,王某不慎被锚机滚筒夹伤右小腿,伤势严重。同年8月10日,王某入住定海广华医院治疗,并于今年治愈出院。
出院后,王某理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但由于其对工伤认定的时效期缺乏了解,以致错过了工伤认定时效期。后来,王某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舟山分所鉴定,被评定为渔业互保十级伤残,营养期限4个月。王某据此多次与船东余某协商人身损害赔偿事宜,但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
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受理后分析认为,王某发生工伤至今已近一年半,一年的工伤认定时效已过,不符合申请劳动仲裁条件。作为船员的王某可以选择向海事法院起诉,但诉讼程序耗时费力,而且也不能保证能更有利地保障王某的合法权益。于是,中心与王某沟通后,通过“援调对接”机制,将案件移交给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处。
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后,及时联系船东余某了解情况。船东余某称,王某受伤主要是由于他本人故意所致,同时也造成公司数万元的损失,他也已承担了相关医疗费用及其返回舟山的机票费用等责任,不愿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后经反复释法说理,船东余某最终同意接受调解。人民解调员与援助律师通过“背靠背”调解劝说,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船东余某在前期支付医疗费的基础上,自愿补偿王某家人差旅食宿费1万元,并依法赔偿王某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12.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