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获刑十年三个月
浙江在线-嵊州新闻网7月03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袁维霞 通讯员 丁洁)6月30日上午,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丁某森、陈某金、裴某、丁某军、俞某等人诈骗、非法拘禁、开设赌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判处被告人丁某森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其余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5年至8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该案系一起“套路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丁某森系甘霖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原主任。
审理查明,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丁某森纠集被告人陈某金、丁某军、裴某,在我市设置“办公”地点,开设“担保公司”,发放高利贷赚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丁某森支配、控制集团资产,联系孙某提供款项,指挥其他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陈某金积极参加债务催讨、赌场抽头、合同签订、制造资金流水等行为;被告人丁某军参与债务催讨、赌场抽头等行为;被告人裴某参与债务催讨、赌场抽头、制造资金流水等行为。该犯罪组织共实施诈骗5起、非法拘禁2起、开设赌场1起,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丁某森为组织、指挥者,被告人陈某金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丁某军、裴某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给多名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严重影响被害人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此外,2013年至2018年,丁某森在担任甘霖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等职务期间,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政策处理、村集体土地承包等事项上为周某、求某、俞某、沈某等人提供关照和帮助,结伙非法收受上述人员所送人民币共计27万元,个人实得人民币13万元。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森、陈某金、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采取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丁某森、陈某金、裴某、丁某军、俞某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丁某森、陈某金、裴某、丁某军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丁某森身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丁某森为组织、指挥者,陈某金为积极参加者,丁某军、裴某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予以惩处。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地位作用、犯罪情节、认罪认罚情况等,并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市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